关于我省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1 10:51:00
造资〔2013〕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由于近期有效期到期需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延续的企业数量较多,为有序地开展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13年3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其他时间到期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申报。 二、资质延续申报程序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质延续有关材料;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并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受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作的造价(定额)站,可直接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于审核通过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将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换领新的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资质延续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住建部的有关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2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材料和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1、申报材料目录;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5、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材料; 6、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造价工程师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复印件; 9、造价员材料(以每个人员为单位整理相关材料):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复印件; 10、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与本企业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由该人事代理机构盖章认可且在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人事代理名单汇总表); 11、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由相应社保中心盖章认可且在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汇总表,应包括人员名单、缴费基数、个人社保号(代码)等); 12、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 13、企业近3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14、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在报表附注中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项收入的内容。 四、资质延续申报时间及要求 请各市造价(定额)站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组织工作,于2013年3月1日前将已初审的申请材料报省政务中心住建厅窗口。 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原资质证书作废。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