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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阜价协”。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阜阳工程造价协会是由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设计、施工,建材生产和销售等单位,及工程造价领域的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组织。阜阳造价协会是经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阜阳市民政局批准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不断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热心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努力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引导建设市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振兴阜阳,促进阜阳经济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机关阜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阜阳住建委造价管理站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阜阳市人民东路130号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计价等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改革等技术经济政策建议,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二)宣传国家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努力提高行业及会员的社会地位,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依法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规范造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开展争先创优的评选和表彰,促进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四)完成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它工作。

(五)加强与会员联系、倾听会员诉求及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作用。

(六)积极开展工程造价行业的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

(七)组织工程造价管理、计价、咨询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密切与各协会间的联系,不断提升我会的活动层次。

(八)编辑、印发业内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期刊和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阜阳市造价信息网网址:www.ahfyzj.cn

(九)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会员培训,做好工程定额资料的发行和计价软件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会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三)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和社团;

    (四)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五)大专院校有关的教授、学者等;

(六)行业知名人士、资深专家等;

(七)建材生产企业、建材销售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入会程序:

单位、个人入会需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力及服务

(一)在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会员单位及个人可参加与市造价协会每年度的评先评优活动;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和发展,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会团体终止的有关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阜阳造价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造价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囚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一) 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二) 常务理事单位:7000元/年;

(三) 理事单位:4500元/年;

(四) 会员单位:2200元/年;

(五) 个人会员350元/年。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5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阜阳造价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