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简称“阜价协”。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 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阜阳市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供应、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心全意为行业发展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阜阳市颍州区恒大绿洲商务办公楼1单元7楼701、712。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设工程计价新模式,做好工程造价专题调研和科研项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二)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建立、完善和维护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助主管部门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建立学术交流平台,组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经验、理论学习交流;开展行业间学术交流协作,学习、借鉴、推广先进经验;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行业内外的关系;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五)宣传国家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努力提高行业及会员的社会地位,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依法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评先评优及造价行业各类检查活动;
(七)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委托办理的各类事项;
(八)积极开展工程造价行业的人员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
(九)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采集、汇总、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编制印发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刊物和技术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s://www.fysgczjglxh.com);
(十)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会员培训,做好工程定额资料的发行和计价软件的推广应用。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建设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经验交流、信息服务、业务培训、行业自律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工程造价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
(五)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和社团;
(六)取得造价师(员)执业资格的造价人员;
(七)大专院校有关的教授、学者等;
(八)行业知名人士、资深专家等;
(九)建材生产企业、建材销售单位及个人。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入会申请表;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入会申请表及本人签名;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协会网站免费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服务;
(七)会员单位及个人可参加与市造价协会每年度的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员、负责人产生办法,报阜阳市民政局备案;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5年 8月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阜阳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